云浮万能胶 沙县区青州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州镇关于开展消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行动工作案》的通知

2026-02-22 11:17:58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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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办、中心云浮万能胶,区属驻镇各单位:

  现将《青州镇关于开展消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行动工作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区青州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青州镇关于开展消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行动工作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行动的通知》《三明市消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工作的通告》《关于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步加强火灾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三明市消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行动的通知》等要求,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镇组织开展消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行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形势其严峻。全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其严峻的火灾形势,紧盯域、聚焦关键环节,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施策,切实提消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到社会末梢,动压实末端火灾范责任,全力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范围 

  强化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消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整以下场所: 

  ()“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二)多业态混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于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四)冷库。包括土建式冷库、装配式冷库以及其他建筑物内部采用金属面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夹芯板拼装而成的类似冷库(柜)的冷藏设备等。 

  三、整 

  紧盯以下整问题,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消安全突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和生产经营 

  1.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2.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3.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范措施。 

  4.动火动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办理动火动焊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严密落实火灾范措施。 

  5.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4.多业态混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责任人对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管理。 

  (三)违规设置盗网和广告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盗网、铁栅栏、广告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四)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违规装饰装修 

  1.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2.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3.混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云浮万能胶,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五)“七个律”工作措施明确的其他情形 

  1.检查发现沿街店铺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未分别设置立疏散设施的,按要求律责令立即搬离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在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违法建设冷库的,按要求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冷库与居住场所建的,按要求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4.应当依法申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冷库,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的,函告相关部门律查处。 

  5.在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附件:1.“七个律”措施 

  2.三类场所消安全整指南 

  3.单位自查登记表 

 

 

  附件1 

  “七个律”措施 

  、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危险作业的,按照有关程序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二、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可以函告消部门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三、沿街店铺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未分别设置立疏散设施的,乡镇街道、消部门按要求律责令立即搬离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相关行业部门排查发现在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违法建设冷库的,可以函告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五、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冷库与居住场所建的,或者与民用建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住建部门、消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六、应当依法申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冷库,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的,可以函告住建部门律查处。 

  七、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附件2 

  三类场所消安全整指南 

 

  为指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安全整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消安全基本要求 

  ()消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安全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和各岗位消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同中明确各的消安全管理责任和消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设施和消车通道进行统管理。 

  2.应当履行消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安全制度、消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设施器材,设置消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应保持火门、火卷帘等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次火巡查。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消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次全员消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次有针对的消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次消演练。 

  4.应当开展消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安全事项事项: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法。 

  (二)消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耐火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不应低于二,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不宜低于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耐火等的建筑,但应符国消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小时的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火门窗。经营场所与住宅位于同建筑时,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小时且门窗洞口的不燃体墙和耐火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软管卷盘或轻便消水龙、消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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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能应为A;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能应为A。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烟设施,且其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层进行有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盗网、广告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 

  二、消安全检查要求 

  ()消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逐和各岗位消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物业和承租人各自的消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实际的消安全制度和消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设施和消车通道进行统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査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次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次消安全培训,开展消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设施操作使用法,pvc管道管件胶知晓“119”火警报警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控制室和微型消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栋建筑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消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度是否小于4米。消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消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设施、器材,场所消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设施至少进行次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国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能是否为A。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立设置,如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火墙隔开。 

  2)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米,是否采用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须在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次。 

  3)多层及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1)宾馆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4)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层、下层或贴邻,是否符有关消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遗留烟头、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立的、二耐火等的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安全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消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火巡查。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须使用时,是否采取火、护措施,是否设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水间是否单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过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量储存,化学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要的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消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消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标准要求设置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人负责检查云浮万能胶,是否确定火种等隐患后,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火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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